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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农业农村部:开展三方面工作 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

    信息发布者:sihan2017
    2018-06-21 06:24:35   转载

    2018年06月19日15:21 

    图:农业农村部副部长、中央农办副主任韩俊回答人民网记者提问。

    人民网北京6月19日电 (记者李彤)今日,农业农村部举行新闻发布会,介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。

    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立法进展,农业农村部副部长、中央农办副主任韩俊在回答人民网记者提问时表示,将在调研基础上尽快启动法律草案起草工作,对组织登记制度、成员确认和管理制度、组织机构设置和运行制度、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等,进行全面规定。

    附问答文字实录

    [人民网记者]:刚才您介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情况,我观察到目前还没有一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法律,请问国家对于专门立法有何考虑?如何推进立法进程?

    [韩俊]:根据《宪法》《物权法》等法律规定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,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务。

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特殊的经济组织,它不同于公司企业,也不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只能在内部流转,集体资产也不能由少数人控制;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破产,也不能倒闭。

    正像你所说,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架构、成员身份、权责关系等作出明确规定。随着农村集体资产总量不断增加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竞争越来越频繁,对专门立法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。

    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。201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,要“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”。2018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,要“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”。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到需要立法的有三项任务,第一项是粮食安全保障立法,第二项是抓紧启动制定乡村振兴法的有关工作,第三项就是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。

    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民法总则》已经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特别法人,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。各地在推动地方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,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,上海市、江苏省、浙江省、广东省人大都颁布了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》,为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。

    根据中央1号文件任务分工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起草、制定是由农业农村部、中央农办牵头,我们已经把它作为一项重点工作,加强与立法部门的沟通配合,通过立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、公平参与市场竞争、同等受到法律保护。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以来的期盼。

    下一步,主要开展三个方面的工作:一是推动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入国家立法规划;二是尽快启动立法调研,深入研究集体成员确认,责任财产界定等重点难点问题;三是在调研基础上尽快启动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,对组织登记制度、成员确认和管理制度,组织机构设置和运行制度、资产财务管理制度、法律责任制度、监管制度等进行全面规定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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